出售后,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北京出台限购令。因买方不符合购房人资格,卖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近日,海淀法院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 对方已无实际履约能力
王女士诉称,2009年7月24日,她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吴女士,但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国家出台了政策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限制。
由于买方吴女士在北京完税未满五年,且不是本市户口,王女士认为其已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她自己也没有购房能力了,如将房屋继续出售给吴女士将导致住房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腾退归还房屋。
被告 反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吴女士辩称,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45万元,并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按月向银行偿还王女士名下的56万元房屋按揭贷款。
但在等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王女士数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她为了顺利办理产权,提前支付房款27万元,并给付王女士装修款、税、第一年物业费共8万元。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求,并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 解除合同将致利益失衡
法院经审查发现,吴女士作为买受人,确实不具备限购令实施后北京市规定的购房人资格,但在此之前,吴女士与王女士已经订立合同,吴女士依约按时且超额给付了王女士房屋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导致王女士与吴女士之间利益明显失衡,故对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吴女士所有,王女士协助吴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