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因将约定出售给周某的房屋转售给他人,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市一中院判决赔周某房屋差价162万余元。
周某起诉称,2000年12月13日,他全款购买了海天广场的一处房屋。随后该房屋被海天公司卖给了他人,该公司给周某换了一套房屋。周某说,2004年8月,他与海天公司约定,由于面积缩小,海天公司补偿37万余元,但是海天公司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经过了解,周某得知,房屋再次被出售给他人。因此周某起诉索要已经缴纳的物业费、供暖费9000余元,以及房款94万余元,并按照房屋现在的价款补偿162万余元。
法院认定,海天公司至今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判令返还周某购房款94万余元,供暖费和物业费9000余元,并赔偿房屋损失1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