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大多数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总数的60%以上,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不健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侵害时想到的不是靠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是通过武力等不合理的方式贸然行事,不但追不到自己的工资,还可能导致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工程开发商和承包商信誉度不高。部分开发商和承包商主要的目的是赢取暴利,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苛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来维持资金的运转。在接到全额的承包款后,受利益的驱使,携款而逃,致使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兑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四)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
(五)部分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仅是劳动、司法、信访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没有对各部门单位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导致没有形成合力,出现1 1<2的现象。甚至有些部门单位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上互相扯皮,互相推诿,使农民工在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六)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制度。
我局联合工商、劳动、司法、建设等部门建立诚信制度,并将企业的信誉度进行备案,作为企业贷款、税收、佣工等方面的重要衡量标准,并对信誉度不高的企业进行通报,使企业认识到信誉度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誉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建立健全企业监督机制。
(一)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规定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将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并纳入到企业的诚信范畴中。与此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
(二)建立健全企业佣工制度。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招工,若需聘用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发生纠纷时,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四.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
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五.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因此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六.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2018年1月4日